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街道某企业厂房作业区内有一部桥式起重机正在吊装“机械手”等原材料。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等与该设备有关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决定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该桥式起重机品种为电动单梁起重机。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关于该设备的相关信息,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该企业已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该台起重设备,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负责人反映的事实,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特种设备管理疏忽,造成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在用,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依托监察平台数据以及检验机构信息,对在用特种设备系统显示超期未检情况进行数据库核查,针对掌握的超期未检情况,组织执法力量对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加强对使用单位的后续跟踪监管工作,强化其责任主体意识,帮助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检查成果落到实处。
针对各类原因出现的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在此提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系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临近检验期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主动联系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于暂停使用或者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